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大连等3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

辽宁职信网 公示公告

大连、鞍山、阜新市人民政府:

  经省政府批准,同意你市(县、区)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:

  一、大连市

  (一)月最低工资标准

  1.中山区、西岗区、沙河口区、甘井子区、旅顺口区、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。

  2.普兰店区、瓦房店市、庄河市由1710元调整为1910元。

  (二)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

  1.中山区、西岗区、沙河口区、甘井子区、旅顺口区、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8.3元调整为19.2元。

  2.普兰店区、瓦房店市、庄河市由17.3元调整为19.2元。

  二、鞍山市

  (一)月最低工资标准

  1.铁东区、铁西区、立山区、千山区、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鞍山经济开发区、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。

  2.海城市、台安县、岫岩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。

  (二)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

  1.铁东区、铁西区、立山区、千山区、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鞍山经济开发区、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6.3元调整为17.2元。

  2.海城市、台安县、岫岩县由15元调整为15.9元。

  三、阜新市

  (一)月最低工资标准

 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。

  (二)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

 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5.9元。

  上述地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
  (此件公开发布)

  (联系单位:劳动关系处)

 

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  2021年10月26日